國立臺東大學電子計算機中心數位媒體組視聽教材拷貝服務施行準則 |
中華民國88年10月21日 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0年1月4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4年4月14日 行政會議修訂通過 |
第一條 |
為因應本校教職員生視聽教材拷貝需求,符合本校播放系統,方便教材討論,特訂定本準則。 |
第二條 |
視聽教材拷貝須符合著作權法相關規定,非自製之媒體教材須徵得所有權者授權並出具授權同意書,始得拷貝,如有侵犯著作權法,其法律責任由申請者自負。 |
第三條 |
視聽教材拷貝服務單位為本校電子計算機中心數位媒體組(以下簡稱本組)。 |
第四條 |
視聽教材拷貝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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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自96年3月10日起本組櫃檯不經手現金及開立收據。請於取件前至「繳費機」繳費(位在臺東校區行政大樓一樓,中廊左側轉角處、信箱區對面的茶水間內);繳費後憑「繳費申請聯」簽收取件。 |
第五條 |
拷貝服務以單卷對拷為原則,不含任何剪輯工作。 |
第六條 |
視聽教材拷貝須填據委託拷貝申辦表,並以隔日取件為原則;如數量龐大時,以承辦人約定日取件。 |
第七條 |
視聽教材拷貝需用之空白拷貝材料,由拷貝者自行準備,數位媒體組不代售。另已發霉之影片,不予製作。 |
第八條 |
拷貝之影片逾取件日七日未取件,本中心不負保管責任。 |
第九條 |
拷貝服務 所收費用專款專用,並依校務基金會計程序辦理。 |
第十條 |
本準則未盡之事宜,由本組說明之。 |
第十一條 |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
附:「臺東校區繳費機位置」 圖示 |